四川广安承平港务有限公司全员绩效考核咨询服务补遗通知
四川广安承平港务有限公司《全员绩效考核工作咨询服务询价文件》中“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删除“第八条 咨询服务费用及付款安排”,更换第八条内容如下:
1. 本次咨询服务的费用总额为含税价款人民币(大写) 元 (¥ )(其中:不含税金额 元,增值税额 元),该价格已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各种手续费、后续维护、培训费、税费等完成本咨询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
2.1第一阶段付款:签订本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费用总价的30%,计 元(大写: )。
2.2第二阶段付款:完成项目服务内容中要求的公司岗位体系设计、岗位职责梳理、岗位价值评估,经公司验收并报港航公司后,支付合同约定的公司咨询服务费用总价的30%,计 元(大写: )。
2.3第三阶段付款:完成项目服务内容中要求的员工薪酬制度建设工作、薪酬定级套改、绩效考核体系建设工作、公司员工岗位竞聘、实施全员绩效考核,达到公司审批并满足省港航公司验收标准且验收通过后,支付合同约定的公司咨询服务费用总价的30%,计 元(大写: )。
2.4 第四次付款:完成项目服务内容中要求的咨询服务项目成果宣贯培训工作及项目所有成果提交,支付合同约定的公司咨询服务费用总价的10%,计 元(大写: )。
3. 乙方在各阶段工作经甲方审核通过后向甲方开具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甲方收到发票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若遇国家税率变化,该合同总金额将按原不含税金额重新组价计算,计算方法如下:新的合同总金额=原不含税金额+(原不含税金额*新税率)。
4.乙方指定收款账户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若询价文件其余部位与本补遗通知有相冲突之处,以本补遗通知内容为准。
四川广安承平港务有限公司
2019年9月11日